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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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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7-22 08:25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要求,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为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工作,学校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摘自教育部(教师〔2015〕5号)文件】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